离职管理制度
(一) 规 定
公司根据员工表现、工作业绩状况等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者,可决定是否辞退员工;员工因个人原因亦可向公司辞职。但双方均应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辞、退职手续。
(二)辞退员工
1、 部门因个人能力、责任等原因认定员工不在适合其岗位工作时,可将员工书面退交行政人事部,退交说明书中应载明退交原因、对员工本人聘任期间基本评价等事项,并需由员工本人直接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(高级员工以上人员按照第三章的规定签批)。
2、 行政人事部根据退交人员状况可提供1—2次本公司推荐上岗机会,如在一个月内公司无接受部门,或员工本人不愿在公司其他位任职时,行政人事部提供劝辞意见,由员工提交辞职报告,办理辞职手续(详见本章第三条规定)。
3、 如果退交原因是按照公司处罚制度规定须辞退或开除的员工,综合办公室应即时向本人发出辞退或除名通知,员工本人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职清交手续(公司要求立即离开公司者不在此列)。
4、 公司因项目运行或经济原因要求裁员时,根据缩编比例,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本人下达辞退通知书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裁人员一定补偿。被批准辞退的员工,在接到公司辞退通知书后,须按照《辞退人员手续清单》中的程序规定,办理有关清交手续,最后到综合办公室审核、总经理签批后,清办工资、奖金、违约金等款项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扣减上述款项,同时公司将通过法律机构要求对方赔偿。
由于违纪被公司辞退人员,公司扣除违约金,不负担任何补偿并追究其经济赔偿。
上述人员如未按照本程序办理手续,公司将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。
(三)员工辞职
1、 员工辞职,应提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(试用期人员提前10天,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)。在规定程序内批准后,行政人事部下达员工辞职批准通知书,通知员工在一个月(试用期人员为10天)内办理工作移交及其它清交手续;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员工、特殊业务岗位和财务岗位员工在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后,由公司与其商定工作移交时间及要求,不在一个月范围之列;例如: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工作移交,时间顺延直至交接完毕。
2、 辞职员工在工作移交期间,应停止一切公司工作(特殊商定者例外),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移交手续,在此期间辞职人员仍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3、 辞职人员应将工作内容、工作关系及有关资料、书籍等完整移交给接替人员,并认真答复接替人员关于工作的咨询,接交人员对移交给的工作及资料负责。
4、 辞职人员须按照《辞离人员手续清单》中的程序规定,办理有关清交手续,最后得到行政人事部审核、总经理批准后,清办工资、奖金、违约金等款项,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扣减上述款项,未按程序办理手续者公司将扣除上述款项。同时公司有权向法院等机构申请经济赔偿,保护公司利益。
5、 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辞、退职手续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,可追究到责任人的,由责任人负责承担经济损失;无法追究到责任人的,由其直接主管承担经济损失。